新甫京娱乐娱城平台研究生优秀毕业生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研究生明德修身、勤学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按照修业年限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
(二)评选项目:校级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省级及以上研究生优秀毕业生推荐。
(三)推选名额:推荐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数为准。
第三条 评选工作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宗旨,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人和党总支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培养科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会主席组成。
第五条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落实学校研究生优秀毕业生推选工作。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科与研究生处。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要求
1. 始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党忠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品德优秀,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3. 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学术道德,恪守科研诚信。
(二)业务素质和能力条件
1. 热爱所学专业,崇尚科学精神,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全面发展,具有开拓精神,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国家奖学金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
2. 在学术成果、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奖等方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学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以外的第一作者)至少发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论文1篇;或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及以上(不含会议论文)学术论文2篇;
(2)以学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以外的第一作者)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3)以学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以外的第一作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4)以学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以个人或有明确署名的团体参赛并获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二等奖以上;或科技作品类技能竞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或铜牌及以上,并至少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5)以学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省级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至少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上述成果应以出版的期刊、成果奖励证书和授权知识产权证书上的正式署名为准,其他附加证明材料无效。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或取消推选资格:
(1)所修课程中有补考者;
(2)有违纪行为被给予纪律处分者;
(3)不按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及时提交开题报告和记录者;
(4)不按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及时提交中期考核相关材料者;
(5)不能按时提交学位论文者;
(6)论文盲审未能一次性通过者;
(7)科研诚信有争议者。
(三)同等条件下,有以下情况的,可优先推荐:
1.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产党员”等校级荣誉称号的毕业生。
2. 获得国家奖励(不含面向特困生的国家奖学金)和参加国际组织志愿服务的毕业生。
第七条 省级及以上研究生优秀毕业生推荐基本条件。
1. 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人选中进行推选。
2. 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过一次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校园十佳青年”等称号,或获得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推选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每学年春季学期评选一次。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 毕业年级研究生根据评选的基本条件自愿提出申请(附件1),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 学科与研究生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对科研创新成果进行量化评分(附件2)排序,按照限额初步确定评选对象,并公示3个工作日。
3. 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报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 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向学科与研究生处提出书面实名申诉;对终评结果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实名申诉;匿名申诉或非书面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研究生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励材料计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一条 凡在优秀毕业生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的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毕业离校前未发挥优秀毕业生的带头作用,有严重违纪行为,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